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01

 济建质安字[2023] 6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工地即将进入冬期施工阶段,为进一步强化冬期施工期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遏制各类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做好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或因寒流侵袭等原因造成气温骤降至0℃以下,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当未进入冬期施工期之前及解除冬期施工后,突遇寒流侵袭气温骤降至0℃以下时,为防止发生负温产生受冻,亦应按冬期施工的相关要求对工程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根据我市有关气象资料,一般自11月15日起进入冬期施工阶段,次年3月15日起解除冬期施工。

(二)冬期施工期间,各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地实际进度及工程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冬期施工质量安全及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严格控制环境温度要求,对钢筋(钢结构 )焊接、外墙保温、防水、湿作业施工等关键工序,要严控施工环境温度要求,温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严禁施工,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程序及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四)提前做好冬期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供水管道等的保温、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气象资料,以提前应对暴风雪、霜冻、寒潮等恶劣天气,确保冬期施工正常运行。